宗教裡的科學第2期:傳教與著作權特輯

 宗教裡的科學第2期:傳教與著作權特輯

傳福音會不會侵犯耶穌的著作財產權?
教義受不受著作權保護?
《六祖壇經》的經句能隨意使用嗎?
利用圖片、影片宣教的著作權問題?

主題:宗教‧著作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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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本文僅供參考,若有相關法律問題,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。


近日(2022年6月),某知名超級馬拉松好手成立的顧問公司,涉嫌取得未在台灣公開播映的電影授權後,用BT軟體將電影下載種子上傳網路引誘民眾下載,等有人下載後向檢警單位提告,再私下施壓被告人賺取和解金,引發爭議。

這則新聞再度引起人們對著作權的關注。其實若沒有對外分享營利,單純下載電影自己觀賞一般來說沒有問題,但若牽扯到BT軟體就不一樣了,因為它兼具「下載」與「上傳」功能。

所謂BT,就是BitTorrent,是一種「多點對多點」的檔案傳輸軟體。它讓使用者在下載他人電腦上的檔案時,自動將已下載的片段分享予其他使用者,以達到多點對多點傳輸的效果。 因此如果用BT軟體「下載」電影,同時也在「上傳」給其他使用者,即使下載者只是自己觀賞,仍可能侵害著作人擁有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,不可不慎。

既然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可能產生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問題,那麼基督徒傳播福音,是否侵犯耶穌的著作財產權?佛教徒使用《六祖壇經》的經句,要不要請示六祖惠能的著作財產權繼承者?利用圖片、影片為傳教媒介,有沒有要注意之處?以下從幾個面向來探討。

「教義」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探討這個問題前,我們先來看著作權法「不保護」哪些東西。根據著作權法第10-1條,著作權的保護「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 


因此著作權主要保護具體的「著作」,而非抽象的「思想」與「概念」。宗教的「教義」本身,通常屬於不受保護的「思想」與「概念」範疇。然而若將教義實體化為宗教經典、書籍,雕塑神像、畫成圖畫,或拍成電影、戲劇,就成為「著作」,受到著作權的保護。

圖1 傳道圖
宗教的「教義」本身,較偏向抽象的「思想」與「概念」,不受著作權保護。然而教義一旦具體化為書籍或神像,就成為受著作權保護的「著作」。圖片出自《大傳道者》第二話。

假設我今天收到天神的啟示,頓悟「大便帶走體內廢物,有助我們身體健康,所以祂很神聖!」的真理,並創立「大便神教」,那麼信徒們宣講「大便很神聖」教義是沒問題的,因它只是一個「思想」、「概念」;但是,假如我根據教義寫成經典「大便經」,或發表到網站上,那信徒就不能隨意印製、轉貼或公開傳輸,因它已具體化為「書籍」、「文章」等「著作」。

關於著作權不保護「概念」,這裡介紹一則日本的真實案例。日本著名推理小說家島田莊司,在《占星術殺人事件》作品裡描述了把六塊屍體切割成七塊的詭計,而漫畫《金田一少年事件簿》中,作者原封不動挪用這個詭計,引起島田莊司的不滿。此案例在當時引起不少討論,但法律界大多認為一旦告上法院,島田莊司勝訴機會不高。因為著作權是保障「著作」,而詭計比較類似「概念」,單純抄襲一個「概念」,在法律上不屬於重製或改作。 

「教義」若只是腦中想法,或是平常交談時表達出來的思想,比較類似「概念」,一般來說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;必須具體成為文章、書籍等「著作」,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

而且,多數宗教都希望人們廣傳教義,不會將教義視為自己獨佔的資產。如耶穌對使徒說:「你們往普天下去,向一切受造之物傳揚福音。」(馬可福音十六章15節); 達摩祖師不畏艱苦,遠渡中國弘揚佛法、度化眾生:「吾本來茲土,傳法救迷情。一華開五葉,結果自然成。」(六祖壇經‧付囑品第十)在他們眼中,「教義」是拿來廣傳天下拯救眾生的,而非供自己營利的私產。


成為公共財的宗教經典
既然成為「著作」的宗教經典受著作權保護,那麼假如我覺得佛教經典《六祖壇經》裡某經文發人深省,將它印在傳單上發放宣傳,會不會侵犯禪宗六祖惠能的著作財產權?


這就牽涉到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。著作雖受著作財產權保護,但有時間限制,不是永遠的。假如周遭從古至今累積的一切著作,都受著作財產權永久保護,任何相關創作都需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繼承者同意,我們的創作、發明將綁手綁腳,反而阻礙社會發展與公共利益。因此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:「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」 


有人可能說,這是台灣的法律,但《六祖壇經》創作於中國境內啊!那麼我們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:「公民的作品,其發表權、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(五)項至第(十七)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」 


可見不論在台灣還是中國,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僅存續於作者死後約五十年,而《六祖壇經》是唐代作品,作者已過世千年以上,早已超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;從另一面說,這部經完成於著作權法建立之前,從來就未受過著作權法保護,更談不上保護期間的問題。


即使有的國家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時間更長,如美國與歐盟都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, 仍不到百年。因此《聖經》、《可蘭經》、《六祖壇經》、《楞嚴經》等創作於數百年、甚至千年前的宗教經典,著作財產權已消滅,成為「公共所有」的著作,是大家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。


使用古代宗教經典的注意事項
雖然古代的宗教經典因著作財產權消滅而可自由利用,仍有幾件事要注意。


(一)著作人格權
這些經典作者的「著作財產權」雖已過期,但「著作人格權」並無時間限制,且只有作者本人可以享有。它主要保護著作人的名譽、聲望等無形的人格利益,如表示某著作為這位作者所作。


所以即使你可自由使用《六祖壇經》經句,你也不能主張你是《六祖壇經》的作者,這是對口述者惠能禪師,與編輯者法海禪師的著作人格權之尊重;你也不能隨意歪曲、竄改《六祖壇經》內容,損害他們的名譽:「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」(著作權法第17條) 


(二)製版權
另外要注意的是「製版權」。著作權法第79條第1、2項規定:「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,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,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、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,並依法登記者,製版人就其版面,專有以影印、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」、「製版人之權利,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」。 


因此假如某宗教古籍經由出版社製版印行時,該出版社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製版權登記,對其版面享有十年的製版權,這段期間內民眾重製這部古籍前,仍應取得出版社(製版權人)同意,即使它的著作財產權已消滅。

圖2 《古騰堡聖經》中的一頁
《古騰堡聖經》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古騰堡(Johannes Gutenberg)於1454~1455年,用活版印刷術印製的第一批聖經,也是西方世界最早的活版印刷書籍。在此之前,書籍的製作仰賴人工抄寫,曠日廢時,古騰堡發明的活版印刷帶動知識的廣泛流傳。製版權是台灣著作權法特有的規定,假如古騰堡是現代台灣人,因他將著作財產權已消滅的聖經以印刷方式「重製」,或許可向智慧財產局登記取得製版權。
圖源:美國芝加哥美術館(The Art Institute of Chicago),https://www.artic.edu/artworks/91678/gutenberg-bible-leaf

傳教時應留意的著作權問題

隨著社會與科技發展,現今宗教的傳教媒介、課程素材多元多樣。除了傳單、雜誌與書籍,還可利用網站、投影片、影片等電子媒體宣揚大道。

然而我們度化眾生的同時,仍要注意使用的素材,是否牽涉著作權問題。雖然傳播的教義本身、古籍內容可能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,但若牽扯到現今其他人的著作,就可能引發法律問題,以下從幾個面向討論。


(一)圖片的使用
大衛原本只是沒沒無聞的牧羊少年,因與神耶和華同在,打敗巨人歌利亞而一戰成名,是基督徒津津樂道的聖經故事。如果我經營某個傳播基督福音的網站,想在網站以圖文並茂的方式宣揚這則故事,那我在圖片使用上該注意什麼呢?


現今網路上充滿各種圖片,複製、下載十分方便。但除非著作權人註明可自由轉載,否則未經同意放到自己網站上,將產生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的問題,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」 ,與同法第92條「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」 。


因此最保險的方式,就是自己創作圖片。如果自己無法創作,必須使用網路上的圖片,也要經過圖片作者同意。假如覺得聯繫圖片作者很麻煩,有時甚至找不到作者,該怎麼辦?那麼「CC0」圖庫是一個好選擇。


什麼是CC0?就是「公眾領域貢獻宣告」,著作權人拋棄他們對著作的利益,盡可能將著作釋出到公眾領域,讓其他人可自由利用該著作,從事創作或再使用,而不受著作權或相關法律的限制。 


網路上主要的CC0圖庫,包括Pixabay、Pexels等。圖庫中的圖片若標示為CC0,可直接使用而不需聯繫作者,也不用標明出處。所以我如果在圖庫中找到與大衛相關的CC0圖片,便可直接放到自己經營的福音網站。


除了利用CC0圖庫,還有一個方法是使用古代畫作。前面已提到,國際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,如歐盟是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。因此數百年前的古畫,如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名畫,便成為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財。歐洲歷史上描述聖經故事的繪畫不勝枚舉,如米開朗基羅的《創造亞當》、達文西的《最後的晚餐》,都可供基督徒宣揚聖經故事時搭配使用。因此如果我想在網站介紹大衛戰勝歌利亞的故事,就可放上神聖羅馬帝國畫家Hanns Lautensack於1551年創作的蝕刻畫《大衛與歌利亞》(David and Goliath)。

圖3 《大衛與歌利亞》(David and Goliath)
神聖羅馬帝國畫家Hanns Lautensack於1551年創作的蝕刻畫。《聖經‧撒母耳記上》記載,以色列人與非利士人交戰,非利士巨人歌利亞罵陣,以色列無人敢出戰。到營中幫哥哥送食物的少年大衛聽聞此事,堅信神耶和華「必救我脫離這非利士人的手」,奮勇出陣,以機弦甩石擊倒歌利亞,成為「與神同在」的見證。
圖源:美國芝加哥美術館(The Art Institute of Chicago),https://www.artic.edu/artworks/61966/david-and-goliath
CC0圖庫雖然方便,但在使用上仍有須注意的地方。前面有提到著作人格權由著作人永遠專有,因此我們雖可自由使用這些圖片,卻不能主張自己是圖片作者。


另外,圖片本身雖然沒有著作財產權,但圖片中的人物、物體,可能牽涉肖像權、商標權等其他權利。以下我們再以經營福音網站的基督徒為例,假想一個狀況。


我想在網站中鼓勵人們多多禱告,與神連結,於是到CC0圖庫尋找合適的圖片。這時我看見一張女士禱告圖,圖中女士雙手交握,表情虔誠,好像很適合放到網站上。


然而照片的拍攝者放棄著作財產權,不代表照片裡的女士放棄自己的肖像權。如果隨意使用,仍可能被這名女士提告。所以使用CC0圖片時,要注意是否侵犯肖像權、商標權等問題。


總結來說,最保險的方法就是自己創作圖片;如果一定要用他人創作的圖片,可使用CC0圖片,但仍要小心肖像權、商標權等問題;若願意付費,也可到正版圖庫花錢購買圖片,取得授權,會比使用CC0圖片更安全。


(二)影片的播放
假設我是一名一貫道講師,致力推廣吃素的好處。某天我發現一部介紹吃素有助環保的紀錄片,覺得非常有意義,想在佛院課堂上向班員播放,會不會造成著作權侵害?有什麼要注意的呢?


雖然在佛院播放影片供多數人觀看,可能侵害著作權法第3條所稱之「公開上映」權,但若基於教學、非營利的目的,仍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(著作權法第52條) 、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(著作權法第55條) 


然而,假如播放一整部紀錄片,或其中的大部分內容,讓民眾不必再購買、租用或付費觀看這部片,就可能減少記錄片的潛在觀眾、市場,損害紀錄片作者的收益,不能主張合理使用。因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,是否屬合理使用,需考量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」 。


所以比較保險的做法是,只播放紀錄片中的一小部分片段,且該片段與上課內容相關,並註明出處。 如果要做得更保險,可取得紀錄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。


身為某宗教的信徒,我們都希望廣傳大道、拯救眾生。但在傳道的過程中,還是得注意使用的手段、媒介,是否侵害他人權利,造成不必要的麻煩。

封面提供

感謝漫畫《大傳道者》提供封面圖與圖1。兩千多年前,一個平凡農民的唬爛如何發展成一門宗教?虛構的故事,可能比事實更有用、更有力量!點我看漫畫


參考書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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